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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指南
发布时间:2014-10-27 11:49:51 浏览次数: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8 号)2014 06 25 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

3、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4、审批条件

1、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2、资料用A4纸,要求资料真实齐全、内容合法有效、字体工整清晰、用章签名符合要求。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红色公章并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3、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完备并经审查通过;

4、 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上人员应按工种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6、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资料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

2、建筑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6、监理合同、监理规划、项目总监理及现场监理人员任命书和证书

7、中标通知书及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8、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通知书

9、使用新型墙材手续

10、施工合同、资质证书、安证、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证书{建造师证、小型项目经理培训证、安全考核B(C)证及其他相关人员上岗证)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创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2、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审批程序

1、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现场核查施工安全措施。

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审批机关

 及地点

审批机关:ora28365

    点:梅州市彬芳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原梅州市大会堂)

8、颁发的证件

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9、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753-6133856

受理投诉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753-613388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可在ora28365行政审批专栏网站(http://xzsp.mzjs.gov.cn/)下载。